管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
作者:管理员 来源:本站 发表时间:2018-08-14 浏览: 1 次
管理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
(2017年11月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切实搞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,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,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》等文件的精神而制定,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,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。
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让学生学会设计自己、塑造自己、营销自己,帮助学生找出差距,激励学生不断进取。
第四条 综合测评要坚持客观、公正、民主、公开的原则。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,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,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,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。
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、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个方面。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:德育测评得分占20%,智育测评得分占70%,文体测评得分占10%。
第六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“奖学金”、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、组织发展等的重要依据。
第七条 综合测评适用对象为管理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第二章 内容和评分标准
第八条 德育测评。德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、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,由基础分、奖励分、扣分组成,满分为100分。其中德育基础分为60分,德育奖励分满分为40分。
德育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:基础分+奖励分-扣分
(一)德育测评基础分要求
学生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以及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改革开放,思想积极要求进步,能树立科学的世界观、人生观和价值观;遵守国家各项法律,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;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;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卫生习惯;尊敬师长,诚实守信;关心集体和他人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,热心为同学服务,责任心强,努力完成党、团、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。
(二)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
1、获奖加分标准:
(1)表彰学年或学期工作的综合性荣誉称号(如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大学生、先进个人等),按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、校级、院级分别加荣誉奖励分10分、8分、6分、4分、2分。(同一社团组织中,只认定一项荣誉称号)
(2)所在班级或团支部,被评为省级、市级、校、院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(班委会及团支部成员)分别加6分、4分,3分,2分,其他成员加4分、3分、2分,1分。
(3)在文明寝室评比中获得学校、学院“文明寝室”称号的,寝室长加3分、2分,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、1分。
(4)寒暑假社会实践获得国家、省、市、校、院级荣誉称号的,团队负责人分别加8分、6分、4分、3分、2分;团队成员分别加6分、4分、3分、2分、1分。
2、职务加分标
担任学生干部满三个月且能履行职责者,按如下标准加分:
(1)校、院学生会主席、院团委副书记、学生党支部书记加8分;
(2)校、院学生会副主席、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加6分;
(3)校、院学生会各部部长、学生党支部委员、校级学生组织(具体见备注)及注册社团正职负责人加5分;
(4)校、院学生会各部副部长、校级学生组织(具体见备注)及注册社团副职负责人、各班班长、团支部书记、教务处处长学生助理办公室主任、助理辅导员、助理教练员加4分;
(5)校、院学生会各部部员、校级学生组织(具体见备注)及注册社团各部部长、有依托单位的学生社团正职负责人、教务处处长学生助理加3分;
(6)校级学生组织(具体见备注)及注册社团各部副部长、有依托单位的学生社团副职负责人、教务处课堂信息员、生活区楼长、班委、团支部委员加2分;
(7)校级学生组织(具体见备注)及注册社团各部部员、有依托单位的学生社团各部部长、生活区层长、寝室长加1分;
备注:
1. 校内各类学生组织由学院认定,包括校阳光广播站、校新闻电视台、校记者团、校新媒体联盟、校心理协会、校自管会、校勤工助学中心等;校级注册社团以校团委提供名单为准。
2.多项职务者,可累计加分,加分标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:
职务一加分(最高职务)+职务二加分×1/2+职务三加分×1/2+……(累计不得超过15分,社团任职不超过3个)。
(三)德育扣分标准
1.违反校规校纪,受记过、严重警告、警告处分者,分别扣 8分、6分、4分(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再加德育基础分)。
2.受学校、学院通报批评者每人次扣1分。
3.凡政治学习、组织生活,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1分。
4.凡不遵守学习纪律,旷课一节扣2分,迟到、早退一次扣1分,病假、事假需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计。学校、学院对于上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,并以抽查结果为依据予以扣分。
5.不遵守公共场所规章制度,扰乱公共秩序;有不文明言行;不爱护公共财产,破坏公物;情节轻微,尚不够纪律处分的,每次扣0.5分。
第九条 智育测评。智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、学习效果,满分为100分。
智育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:
A科学分×A科成绩+B科学分×B成绩+···+N科学分×N科成绩
A科学分+B科学分+···+N科学分
注:考试成绩按照第一次正考成绩进行计算;智育测评以教务系统计算结果为准;通识选修课不计在内。
第十条 文体测评。文体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体育、文艺、文化、科技等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,由基础分、奖励分、扣分组成,文体基础分满分为50分,文体奖励分满分为50分,总计100分。
文体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:基础分+奖励分-扣分
(一)文体测评基础分要求
1.参加学校、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、文艺、文化、科技活动的积极性;
2.早操出勤率及认真程度;
3.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;
4.体质、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;
以上四项,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,按照优秀(A)、良好(B)、一般(C)三个等级,分别评50分、40分、30分。具体标准如下:
1.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认定为优秀(A)
a.参加体育、文艺、文化、科技竞赛获得校级以上奖励2项(含校级)或院级以上奖励3项以上者;
b.文体奖励分超过30分者(含30分);
2.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认定为一般(C)
a.早操旷操2次(含2次)或请假3次以上者(含3次);
b.无故缺席要求全员参加的体育、文艺、文化、科技获得2次以上者(含2次);
c.文体测评扣分超过4分者;
3.不符合优秀(A)、一般(C)的,认定为良好(B)
(二)文体测评奖励分标准:
1.体育竞赛奖励分
(1)参与奖励分:参加学院认定的体育竞赛集体项目的运动员,不分参与级别均加1分;参加学院认定的体育竞赛个人项目的运动员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、校、院级分别加8分、6分、4分、2分、1分。球类比赛参赛场次超过4场者,超出部分按每场再加1分计分。
(2)获奖奖励分:
在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,不加参与奖励分,按获奖等级进行加分,标准如下:
2.文艺竞赛奖励分
(1)参与奖励分:参加学院认定的文艺演出或竞赛集体项目者,不分参与级别均加1分;参加学院认定的文艺演出或竞赛个人项目者,按照国家、省、市、校、院级分别加8分、6分、4分、2分、1分。
(2)在文艺竞赛(歌唱、舞蹈、乐器等)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,不加参与奖励分,按获奖等级进行加分,标准如下:
3.文化竞赛奖励分(知识竞赛、辩论赛、演讲、摄影、书画、美术等)
参加学院认定的文化竞赛者,不分参与级别均加1分;
4.科技竞赛奖励分(挑战杯、创青春、大创、科研项目、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及成果、论文及教务处认定其他赛事等)
参加学院认定的科技竞赛者,不分参与级别均加1分
论文指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专业学术文章,以中国知网、万方网检索为准,需提供论文原件及检索页;论文字数不足2000字,加相应级别奖励分的1/2;文章为多个合作者,第一作者加相应级别奖励分的1/2,其他作者平均获得剩余奖励分;论文发表刊物提供的获奖证书不予认定;在普通刊物发表论文的,每学期最多认定1篇。
未明确获奖等级等其他情况,由学院领导小组研究确定。以上四类竞赛参与奖励分最多不超过10分。
5.其他奖励分
(1)为学院审核通过的体育、文艺、文化、科技竞赛及其他活动做志愿服务工作的,每人次加1分。
(2)积极参加学校、学院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的,每人次加1分。
(3)出席学院指定活动的,每人次加1分,中途早退者不予加分。
(4)参加运动队、艺术团(队)训练满一学期者,校级加8分,学院级加6分。
(5)其他奖励分一学期累计不超过10分。
(三)文体测评扣分标准如下:
1.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活动,未经请假不参加者,每次扣2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-10分。
2.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5分(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)。
3.早操缺席一次扣2分,迟到一次扣1分。
4.凡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扣10分。
第十一条 相关工作说明。
1.佐证材料时效认定。佐证材料落款时间在9月1日—次年2月28日区间的,计入当年第一学期测评;在3月1日-8月31日区间的,计入当年第二学期测评;未及时下发证书的,需提供活动举办单位出具的总获奖名单,并加盖公章;社团活动获奖必须提供活动举办单位出具的总获奖名单;逾期提交的市级以下(不含市级)佐证材料,今后测评不予认定。
2.社团活动级别认定。校内注册社团颁发的证书,且盖有共青团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公章的,认定为校级;校内未注册,但以校内二级单位为依托单位的社团颁发的证书,且盖有依托单位公章的,认定为院级;只有社团章、大学生社团联合会、校学生会章的,不予认定。
3.社团活动数量认定。每学期社团类活动获奖,至多认定3项且不少于2个社团。
4.社团活动性质认定。社团素质提升相关活动及联谊活动证书不予认定。
5.各类活动归属认定。非学校相关单位组织的官方校外活动中获得的证书,不予认定。
6.颁发奖项性质认定。以上四项竞赛只认定获奖奖项,不认定荣誉称号。
7.为学校、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等情况,经管理学院领导小组认定,酌情加1-5分。
第三章 实施办法
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。综合测评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。学院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,党总支副书记担任副组长,组员包括院团委书记、辅导员、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、学习部成员、各班级学习委员。组长负责监督指导,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,组员负责具体测算。
第十三条 测评时间。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,分别于3月5日和9月5日开始,15日内完成。
第十四条 测评程序。综合测评采取个人/学生会各部门提交佐证材料、学院审核、进行测评、公示确认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。
(一)学生本人及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提交佐证材料(聘书、荣誉证书、获奖证书、获奖名单、参与活动名单等),报学习部;
(二)学院团委对佐证材料进行审核;
(三)进行综合测评成绩核算;
(四)学院团委对初评成绩进行复核;
(五)公示成绩,由学生本人进行签字确认。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,可在2天内向学院团委、辅导员提出复议,学院团委、辅导员应在3天内调查清楚并予以反馈。
(六)公示无异议后,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,将测评结果存档备案。
第十五条 测评工作要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领导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核、监督;团委、学生会各部门及学生个人在申报时应实事求是,如实出具证明材料,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。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,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起实施。其他与本办法不符者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学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管理学院团委
2017年11月